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:宽容不纵容,未成年身份不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“挡箭牌”
时间:2025-01-03来源:小巨人信息科技
截至1月2日,该事件共有相关信息350095条,12月30日达到全网声量最高峰,短视频为主要传播媒体,占比37.61%,该事件负面信息居多,占比47.58%。

2024年3月10日,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将同学王某某(殁年13岁)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,该事件一经曝光便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。时隔9个月,此事终于迎来了新进展。
2024年12月30日,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、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,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。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、检察建议,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,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此次一审宣判出来后,网民在舆论场中主要分为三种声音。
一部分网民表示,这次判决已经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顶格判决了,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突破,希望以后法律可以更加完善。


也有一部分网民称,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已是依法裁决,但是从情感角度来说还是觉得判决较轻。


还有网民质疑其中一位帮凶不追究刑事责任,令人难以接受,担忧此人将来会继续作恶。


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,常常处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一个微妙平衡点。如何在确保青少年能够接受到足够的教育、矫正其行为的同时,又能保障社会公共安全,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,是法律面临的重大课题。单纯从法理上看,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可以理解为对其成长阶段的考虑,但从社会公众的情感与道德层面而言,杀人犯罪的恶劣性质往往让人难以忍受这类案件的“轻判”。
对未成年人犯罪,我们应坚持“宽容不纵容”的原则。宽容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理解和对教育矫治的信任,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。但是,宽容不应等同于纵容,面对暴力、严重犯罪行为,法律的严肃性必须得到坚守。
本案在司法审理过程中,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,体现了我国法治原则的贯彻与落实。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,法律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、社会背景以及犯罪的特殊性。从审判结果来看,法院的判决秉持了依法办案的法治原则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7条,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对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根据这一法律框架,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,从法律角度而言已是顶格处罚。李某则根据其年龄与犯罪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,马某某作为未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,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,而是通过专门的教育矫治来弥补其行为。这些判决尽管在情感上可能引起强烈反应,但从法律角度来看,这一判决符合我国“宽严相济、惩教结合”的司法原则。
在此案中,法院的判决虽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公众对未成年犯罪的“宽容”产生的情感冲突,揭示了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法治与道德的深刻矛盾。如何让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,避免过度宽松导致“有可能引发更多悲剧”的局面,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、每个普通公民共同思考。
媒体观点
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勇
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,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,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,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,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,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,加大教育矫治力度,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。
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
对于未成年人犯罪,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。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、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罪责,可能存在差异,不能等量齐观。在这起案件中,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,但未参与犯罪预谋,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,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,不予刑事处罚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,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,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,符合这一案件应有的罚当其罪、各得其所、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。
